商品编码 |
商品名称 |
进口消费税税率 |
第一计量单位 |
第二计量单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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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03000010 |
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香水及花露水 |
完税价格≥10元/克的,税率为15% |
千克 |
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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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03000020 |
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香水及花露水 |
完税价格≥10元/毫升的,税率为15% |
千克 |
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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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04100011 |
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含濒危植物成分唇用化妆品 |
完税价格≥10元/克的,税率为15% |
千克 |
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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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04100012 |
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含濒危植物成分唇用化妆品 |
完税价格≥10元/毫升的,税率为15% |
千克 |
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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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04100013 |
包装标注规格为“片”或“张”的含濒危植物成分唇用化妆品 |
完税价格≥15元/片(张)的,税率为15% |
千克 |
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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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04100091 |
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其他唇用化妆品 |
完税价格≥10元/克的,税率为15% |
千克 |
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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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04100092 |
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其他唇用化妆品 |
完税价格≥10元/毫升的,税率为15% |
千克 |
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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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04100093 |
包装标注规格为“片”或“张”的其他唇用化妆品 |
完税价格≥15元/片(张)的,税率为15% |
千克 |
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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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04200011 |
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含濒危植物成分眼用化妆品 |
完税价格≥10元/克的,税率为15% |
千克 |
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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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04200012 |
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含濒危植物成分眼用化妆品 |
完税价格≥10元/毫升的,税率为15% |
千克 |
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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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04200013 |
包装标注规格为“片”或“张”的含濒危植物成分眼用化妆品 |
完税价格≥15元/片(张)的,税率为15% |
千克 |
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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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04200091 |
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其他眼用化妆品 |
完税价格≥10元/克的,税率为15% |
千克 |
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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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04200092 |
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其他眼用化妆品 |
完税价格≥10元/毫升的,税率为15% |
千克 |
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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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04200093 |
包装标注规格为“片”或“张”的其他眼用化妆品 |
完税价格≥15元/片(张)的,税率为15% |
千克 |
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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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04300001 |
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指(趾)甲化妆品 |
完税价格≥10元/克的,税率为15% |
千克 |
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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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04300002 |
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指(趾)甲化妆品 |
完税价格≥10元/毫升的,税率为15% |
千克 |
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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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04300003 |
包装标注规格为“片”或“张”的其他指(趾)甲化妆品 |
完税价格≥15元/片(张)的,税率为15% |
千克 |
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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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04910000 |
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粉,不论是否压紧 |
完税价格≥10元/克的,税率为15% |
千克 |
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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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04990011 |
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护肤品(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,但药品除外) |
完税价格≥10元/克的,税率为15% |
千克 |
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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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04990012 |
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护肤品(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,但药品除外) |
完税价格≥10元/毫升的,税率为15% |
千克 |
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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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04990013 |
包装标注规格为“片”或“张”的护肤品(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,但药品除外) |
完税价格≥15元/片(张)的,税率为15% |
千克 |
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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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04990092 |
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其他含濒危植物成分美容品或化妆品 |
完税价格≥10元/克的,税率为15% |
千克 |
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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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04990093 |
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其他含濒危植物成分美容品或化妆品 |
完税价格≥10元/毫升的,税率为15% |
千克 |
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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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04990094 |
包装标注规格为“片”或“张”的其他含濒危植物成分美容品或化妆品 |
完税价格≥15元/片(张)的,税率为15% |
千克 |
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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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04990096 |
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 |
完税价格≥10元/克的,税率为15% |
千克 |
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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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04990097 |
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 |
完税价格≥10元/毫升的,税率为15% |
千克 |
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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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04990098 |
包装标注规格为“片”或“张”的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 |
完税价格≥15元/片(张)的,税率为15% |
千克 |
件
经国务院批准,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(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)。现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公告如下:一、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时,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:(一)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“千克”,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“件”。(商品编码详见附件) (二)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,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,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重量;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(罐)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。(三)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,按照净含量1升=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,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体积;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(罐)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。(四)包装标注规格为“片”或“张”的化妆品,按照商品净重申报第一法定数量;按照“片”或“张”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。 二、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二目内容同时废止。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。 海关总署2016年9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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